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课税模式的选择——仅从“自然人股东”角度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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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刚[1] 龙稳全[1]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出  处:《涉外税务》2006年第10期22-25,共4页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摘  要: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我国一种新的企业形态。按照我国目前的税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所得,不仅要以公司的名义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股东从公司所得中获得的收入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有违量能课税原则。征税所考虑的首要因素应是纳税主体是否具有负担能力,而非是否具有独立人格。在我国的税制中,更是要求公司具有特别的税收负担能力,而这正是以自然人为股东的一人公司所缺乏的。

关 键 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 独立课税论 归集抵免制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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