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并重新公布《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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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现代农业科技》2006年第10X期85-85,共1页Modern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摘  要: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70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根据这个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修改后的《条例》规定,棉花经营者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认定。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 键 词:棉花质量监督 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质量监督机构 国家标准 国务院总理 《条例》 

分 类 号:F326.1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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