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外非婚同居的“自体法”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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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卫国[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出  处:《湖北社会科学》2006年第9期145-147,共3页Hubei Social Sciences

摘  要:随着国家对国际经济关系依赖的不断加深和涉外民商事交往的频繁发生,自然人的跨国流动,涉外非婚同居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涉外非婚同居是一种带有身份性质的民事关系。根据“自体法”在涉外合同和涉外侵权法律选择方面的运用,涉外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自体法”应当这样表述:涉外非婚同居应首先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未选择法律时应当适用当事人的同居地法或者共同的国籍国家的法律;上述法律不得违反法院地国家的强制性规定。

关 键 词:涉外非婚同居 民事关系 “自体法”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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