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焦点问题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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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永军[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财会学习》2006年第10期14-18,共5页Accounting Learning

摘  要:《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在《破产法》的制定过程中,对《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这个问题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主要理由是:(1)破产程序实质上是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情况下实施的强制偿还程序,其目的是保障所有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自然人同样也面临着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问题,理应受《破产法》调整,把自然人破产排除在外,将影响所有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2)破产制度的清偿、和解程序可使债务人摆脱或减轻债务负担,能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一个重新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把自然人破产排除在外,将使这些自然人难以摆脱困境(3)如果把自然人破产排除在外,现实中许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如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将无法实施破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破产将越来越多,需要通过法律加以规范,以利于其在平等的条件下与法人企业展开竞争;(4)目前世界各国一般均采用“一般破产主义”,采取“商人破产主义”的国家也几乎不存在了,而我国现在制定的《破产法》却实行有限制的商人破产主义。

关 键 词:《破产法》 焦点问题 自然人破产 商人破产主义 一般破产主义 破产程序 市场竞争 法人资格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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