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富士康案”看记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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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甘勇[1] 李瑾[2] 

机构地区:[1]湖北日报经济部,430077 [2]华中光电研究所市场部,430074

出  处:《新闻前哨》2006年第10期49-49,共1页Press Outpost

摘  要:因不满一篇有关富士康员工“超时加班”问题的报道,最近台湾首富郭台铭所控制的富士康科技集团旗下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名誉侵权纠纷为由,向《第一财经日报》两名记者提出总额人民币3000万元索赔,并由法院查封、冻结了两名记者的个人财产(以下简称“富士康案”)。据悉,该案是目前国内向记者个人索赔金额最大的名誉侵权案。本文拟从法律角度,指出其瑕疵,以供商榷。

关 键 词:富士康 名记者 权益保护 《第一财经日报》 名誉侵权案 个人财产 索赔金额 科技集团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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