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种业界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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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勇[1] 

机构地区:[1]北京金色农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100080

出  处:《种子世界》2006年第10期13-14,共2页Seed World

摘  要:知识产权在种业界一般表现为植物新品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这一规定是品种权人权利的核心。

关 键 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知识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种业 植物新品种权 过度 繁殖材料 重复使用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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