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样性房产出租收益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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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君[1] 黄伊斌 

机构地区:[1]桃源县地税局

出  处:《湖南地税》2006年第5期43-43,共1页

摘  要:案件当事人朱某拥有桃源县城关漳江中路一栋土地面积为1895.6平方米、建筑面积为6161.02平方米的5层钢混结构的临街房产。2003年8月19日朱某与黄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出租合同,将临街房产的一、二层出租给黄某用于经营超级市场。房屋面积为3000平方米,年租金138万元,按季给付34.5万元。合同约定:(一)第一次缴交房屋租金的时间为合同生效之日,以后租金缴交的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一日;(二)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因装饰装修而添附在建筑物上的物品、器件当然归甲方所有(电梯除外);

关 键 词:房产出租 多样性 收益 房屋租金 合同生效 案件当事人 土地面积 建筑面积 

分 类 号:F830.59[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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