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处理告知不可顾此失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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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炎林 贺斌[1] 

机构地区:[1]石门县地税局

出  处:《湖南地税》2006年第5期46-46,共1页

摘  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制定、修改了部分税收执法文书,其中《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告知内容是这样表述的:“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本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笔者认为,这一表述会引起纳税人歧义,使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期限,以及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期限上产生新的争议。现举例评价、分析如下。

关 键 词: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 执法文书 纳税人 全国统一 税务机关 滞纳金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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