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下我国银行面临的挑战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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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覃宇环[1] 

机构地区:[1]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出  处:《集团经济研究》2006年第10X期167-168,共2页

摘  要: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将于2006年底在十国集团国家正式实施。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信息披露。新协议的出台,在国际上被视为银行业的“圣经”,它对国际银行业的稳健运营已经发挥了并将继续发挥重大作用。我国虽然还没有加入巴塞尔协议,但是不可避免要受到巴塞尔协议的影响,用新协议的精神对照我国银行业,除了OECD成员国标准的淡化会降低我国银行资产的风险权重之外,其他原则的变动都将使我国银行业面临严峻的挑战。

关 键 词: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国际银行业 《巴塞尔资本协议》 OECD成员国 巴塞尔协议 最低资本要求 资本充足率 十国集团 

分 类 号:F832.33[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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