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及其利益补偿的法理判断——基于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法理解析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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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群[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研究所

出  处:《法学》2006年第10期68-75,共8页Law Scienc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生态保护利益及其补偿法律机制研究"(03CFX013)资助。

摘  要:在人类与生态系统所缔结的自然法契约中,存在两大服务本体利益即生态系统的本位利益与生态系统的社会利益的对峙。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有着资源型商品属性和生态型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社会法中的生态保护利益及其补偿的性质有三类,即公益性、私益性和公私益竞合性。将生态保护利益及其补偿关系从初始自然契约关系转化为实证社会契约关系的关键是找出能够标识生态保护利益补偿类型发生转变的客观尺度。有三个资源生态属性标准能够反映这一补偿转变和量化“补偿性质”限度,即资源经济生产力标准、资源生态生命力标准和生态系统区域安全标准。生态保护及其利益补偿的法理判断对实证环境法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关 键 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生态保护利益的定性生态保护利益的补偿 资源生态属性标准 

分 类 号:D99[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D91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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