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侗族款约的当代价值——黔桂瑶族、侗族习惯法系列调研之五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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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和能 周世中[2] 

机构地区:[1]桂林电子中等专业学校,广西桂林541004 [2]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出  处:《广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10期6-9,共4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5XFX00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05年度规划基金项目(05JA820004)

摘  要:侗族地区在历史上是一个“没有国王的王国”,素有“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良好社会风尚,这与侗族历史上的合款组织及其议定的款约有着密切关系。侗族款约的惩治手段十分严厉,主要有抄家、进驻吃喝、开除寨籍、罚款等。侗族款约具有群众性、民主性、严肃性、无徒刑等特点。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研究、发掘和利用侗族款约的合理因素,有助于侗族地区经济发展和小康社会的实现;有助于侗族地区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有助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落实;有助于侗族地区村民自治工作的进行,降低司法成本,促进侗族地区社会稳定。

关 键 词:侗族合款组织 款约 特点 价值 

分 类 号:C954[社会学—民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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