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主体间基本对价关系的研究(下)——从菲迪克合同条件看上述对价关系在法定和约定上的范围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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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沈显之 

机构地区:[1]上海市中建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工程咨询》2006年第10期36-38,共3页China Engineering Consultants

摘  要:五、建设方的现场交付责任和承包方的现场照管义务之间 的对价关系建设工程的建设方必须对现场具有拥有或使用的权利,并且按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按期、按应有状态向承包方交付现场的义务;承包方一但接受了现场,就应负有对现场的照管义务。这是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主体问一个重要的对价关系。菲迪克认为向承包商交付现场是雇主的基本义务,(参见CONSP&DB.EPCT第2.1款“现场进入权”),但是菲迪克在上述通用条件下规定的是承包商进入和使用现场的权利,对于现场的交付状态没有作任何约定,为雇主和承包商之间就现场交付状态的约定留出了充份的空间。菲迪克认为承包商一但接收现场,应对现场承担全面的照管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关 键 词:菲迪克合同条件 建设工程 承包合同 约定 承包商 承包方 建设方 交付 

分 类 号:F284[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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