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人的订约说明义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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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晓[1] 梁君[2]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 [2]郑州大学法学院2003级民商法专业

出  处:《金陵法律评论》2006年第1期123-129,共7页Jinling Law Review

摘  要:与投保人告知义务相比无论是在学术研究领域还是在保险业务实践中,保险人的订约说明义务一直未被予以应有的重视。强调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对维护处于缔约弱势的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有着重要作用。本文拟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理论基础入手深入分析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在肯定我国现行保险法第17、18条关于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的立法理念的同时,探讨和分析了其所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

关 键 词:订约说明义务 告知义务 信息不对称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人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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