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红头文件”的行政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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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小博[1] 

机构地区:[1]海南省公安厅经侦处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06年第10S期62-63,共2页

摘  要:随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贯彻落实.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赔偿,似乎早已成为理论界一种固定的思维模式和观念。对抽象行政行为能否绝对地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我们认为应作具体分析。抽象行政行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机关制定法源性文件的行为.或称之为行政立法行为。对于行政立法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既合情合理.又符合世界一般潮流。但对于另一类即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国家亦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做法持不同观点,故在本文对违法”红头文件”的行为负损害赔偿责任予以论证。

关 键 词:行政赔偿责任 “红头文件” 违法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 行政赔偿制度 损害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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