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医疗费用承担实务性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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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宝珠[1] 袁安 李大平[3]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法律顾问处,100853 [2]广东省江山宏律师事务所,深圳518026 [3]广东医学院,广东东莞523808

出  处:《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3期191-195,共5页Journal of Law & Medicine

摘  要:在交通事故医疗费用承担医院与伤者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与交通肇事者和保险公司是事实上、法律上形成附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交通滋事人、责任保险人与医院是法定债权、债务关系。医院与伤者、交通滋事人、责任保险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性质为不真正连带之债。

关 键 词:交通事故 医疗费用 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不真正连带之债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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