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信息获取权初论  被引量:6

On the Power to Obtain Govern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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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全胜[1] 方利平[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山东264209

出  处:《情报杂志》2006年第10期96-97,95,共3页Journal of Intelligence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专项任务项目<电子政务与政府信息公开化立法研究>(编号:03JD820001);山东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青年成长基金项目<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政府信息获取权是政府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通过一定的途径与方式,准确、及时、完整地获取其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与数据的权利。政府信息获取权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政府在行使信息获取权时须遵守一定的原则及合法方式,不得对国家、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关 键 词: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获取权 信息获取方式 

分 类 号:D923.4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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