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证券私募发行制度亟待完善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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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宋 

机构地区:[1]北京市恒源律师事务所

出  处:《黑龙江金融》2006年第10期13-15,共3页Heilongjiang Finance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国外颇为流行的“证券私募发行”这个专用词汇,日见频繁地出现在国内报端媒体乃至社会经济生活中。但证券私募发行制度,长期以来,却一直是我国证券市场领域一项立法空白。我国1993年颁行的《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1998年颁行的《证券法》,对股票市场的基本法律制度规范,基本上都是以“公开发行、上市公司”为基本出发点来设计的,尚没有接受和规定私募发行制度。因此,国内公司上市后,只能遵行条件苛刻、程序复杂、风险度高的公募增发融资方式,私募发行处于探索阶段。这方面法律制度的缺失,一度制约了我国上市公司的正常发展与扩张。

关 键 词:私募发行 证券市场 发行制度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现行 改革开放以来 社会经济生活 上市公司 

分 类 号:F832.51[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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