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常梅[1]
机构地区:[1]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政史法律系
出 处:《集团经济研究》2006年第11S期37-38,共2页
摘 要:一.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的现状 我国自1991年开始推行件房公积金制度,城镇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每月都要提留一定工资比例的资金,作为职工专门用于住房消费的基金。1994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将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城镇住房新体制的基础和近期房改工作的首要任务,要求各地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决定》下发后,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作出了具体的规定。1996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标志着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上海市于1991年5月率先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其房改制度推行的八年多来,整体而言是进展顺利、群众支持、社会稳定、效果良好。1991年至1995年底,上海市的净归集公积金共计36亿元;截止到1998年底,上海市政府运用住房公积金发放职工住房政策性贷款余额累计为13.42亿元,共帮助了3.66万户在职职工家庭解决了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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