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知情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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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伟 

出  处:《集团经济研究》2006年第11S期193-194,共2页

摘  要:一.股东知情权的立法背景 公司股东之所以投资组建公司,其最终目的在于利用公司获得更大的投资收益,公司实质是股东借以谋求和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股东对公司事务实施各项管理与决策的经营活动是股东获得收益的重要保障,而任何管理、决策行为的实施,其前提是掌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等诸多情况。因此,充分、有效地行使知情权,是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保障自身利益的基础,是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所以,各国或地区的公司法均赋予股东知晓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等事项的权利,股东知情权作为股权权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股东的法定权利,而且该权利不能以公司章程加以限制或剥夺。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以及董事会中心主义体制的奉行,使得股东对公司经营的控制能力越来越小,董事会逐渐成为公司的权力中心,因此,股东的权利包括知情权这一法定权利没有得到足够的尊重,股东知情权的纠纷日益增多,给股东带来了极大的损害。鉴于此,公司法对股东的知情权做出明确规定,以兹保护股东对公司的终极控制权,保障其投资利益。然而原公司法对知情权的规定不够完善。比如:股东查询权的范围还略显过窄,股东可以查询的都是一般性的、连社会公众都可以查阅的文件,这对股东来讲是毫无意义的,另外股东知情权行使的方式也不完备,没有规定股东知情权的救济途径等等,这些在新的公司法中都作了进一步的修订和弥补。

关 键 词:股东知情权 董事会中心主义 公司股东 法定权利 投资收益 经营管理 自身利益 决策行为 

分 类 号:F830.59[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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