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债权质押问题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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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玉杰[1] 

机构地区:[1]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市200433

出  处:《海南金融》2006年第11期45-47,共3页Hainan Finance

摘  要:普通债权质押须满足为财产性权利、可转让性权利等前提条件,普通债权质押的公示方式为通知第三债务人。允许普通债权设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符合司法意思自治原则,也符合担保物权发展的客观趋势。

关 键 词:普通债权 质押 公示 

分 类 号:F832.4[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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