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因果关系认定规则之完善——从对美国、日本相关规定的比较出发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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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峰[1] 

机构地区:[1]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江西南昌330013

出  处:《法商研究》2006年第6期112-119,共8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6BFX044)

摘  要:因果关系是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但是因果关系的证明极为复杂。在美国,根据《美国证券交易法》第9条(e)款起诉时,原告证明因果关系的难度较大,而《美国证券法》第17条(a)同样也有较高因果关系证明的要求。相比较而言,《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0条(b)款和规则10b-5的因果关系证明要相对容易,因此,原告也多根据该条起诉。尽管日本的证券法律制度是以美国为蓝本建立的,但由于受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适用一般侵权理论,因此证明要求较高。目前我国法律对操纵证券市场因果关系未作规定,不利于保护投资者。我们应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完善我国有关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因果关系认定的规定。

关 键 词: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民事责任 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 法律推定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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