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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振铎[1] 张志华[1] 李万顺[1] 于晓东[1] 满昌华[1] 王庚鑫[1]
出 处:《山东精神医学》2006年第4期278-280,共3页Shangdong Archives of Psychiatry
摘 要:目的探讨伤害案件中精神病人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影响因素,以期对精神病人伤害行为责任能力的评定或标准化检查提供科学依据。方法采用自行编制的凶杀案精神疾病鉴定资料登记表,对符合纳入标准的243例伤害案的司法鉴定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纳。然后对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与案发时精神状态、作案动机、作案类型等因素之间的关系做统计分析。结果作案动机(X^2=102.26,P=0.003)、幻觉妄想(X^2=64.63,P =0.034)、有无精神病(X^2=75.28,P=0.008)、情绪低落(X^2=110.29,P=0.001)4个因素与辨认能力的关系具有统计学意义,作案动机(X^2=98.51,P=0.001)、有无精神病(X^2=85.34,P=0.004)、情绪低落(X^2=97.35,P =0.002)、精神状态(X^2=76.58,P=0.005)、意识障碍(X^2=69.86,P=0.024)、人格改变(X^2=84.36,P=0.031)、情绪高涨(X^2=60.38,P=0.027)7个因素与控制能力的关系具有统计学意义。用判别方程进行组内回代检验表明,判别方程对作案时违法行为的辨认能力的总判断准确率为91.77%。对案发时违法行为的控制能力的总判断正确率为98.35%。结论作案动机、幻觉妄想、有无精神病、情绪低落4个因素可作为辨认能力的判别因子,作案动机、有无精神病、情绪低落、精神状态、意识障碍、人格改变、情绪高涨7个因素可作为控制能力的判别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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