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著作权纠纷中的适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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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建刚[1] 李东明[1] 

机构地区:[1]江西理工大学,江西赣州341000

出  处:《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83-86,共4页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摘  要:我国近几年中在著作权纠纷中,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多数都是以“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而结案,也有少数会照顾到原告的精神利益。但如何认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及当事人如何举证等问题,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较为抽象,因此,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存在很多问题。笔者就著作权侵权纠纷能否适用损害赔偿制度,以及如何认定精神损害和损害的范围确定等统一标准等问题进行讨论。

关 键 词:著作权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 统一标准 自由裁量权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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