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商投资企业筹备期不需办理国税纳税申报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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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涛[1] 

机构地区:[1]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江苏连云港222000

出  处:《涉外税务》2006年第11期65-66,共2页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摘  要:目前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如果还处于筹备期,其注册资本还需要根据公司章程及合同等分期到账,在没有全部到位之前无法进行纳税申报;而且筹备期内没有收入,从减轻外商投资企业负担的角度出发,一般不需办理纳税申报,而是待其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开始后再到国税部门办理开业及税种认定,然后才开始进行纳税申报。税务部门对此的解释主要是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有关筹办期的概念,目的是防止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足十年而套用定期减免优惠。对此,笔者根据多年来基层税收征管的体会,认为这一做法不仅缺乏合理依据,而且在实践中存在诸多弊端。

关 键 词:外商投资企业 纳税申报 国税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 基层税收征管 税务登记 公司章程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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