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的“知情权”与“阳光财政”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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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邴志刚[1] 

机构地区:[1]辽宁省财政厅

出  处:《财政研究》2006年第11期48-51,共4页Public Finance Research

摘  要:纳税人在财税经济活动中享有一系列基本的权利,包括立法参与权、监督权、知情权、拒绝非法征税权、申请法律救济权、个人信息保密权以及寻求税务代理权,等等。其中,纳税人知情权在当前我国公共财政建设初级阶段意义和作用尤为重大。一般而言,公众对预算过程了解得越少,政治家就越能自由行动,因此他们几乎没有激励去产生简单、清晰和透明的预算(A.Alesina & R.Perotti,1996)。而这种财政不透明的必然后果,就是有效监督的缺失、政府效率的低下、腐败的滋生,以及公权对私权的普遍侵害。只有赋予纳税人充分的知情权,通过相关法律、制度、机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减少以至消除信息不对称的负效应,才能使公正、公开、公平的公共财政真正得以建立。具体而言,就是要积极推动阳光财政建设,使政府有效提高财政的透明度,增强纳税人对政府部门或官员的了解和约束,迫使政府更加努力地保障纳税人的基本权利;而随着纳税人对政府信任度增加,又会使其愿意将更多的资源配置在公共部门(比如交更多的税),导致政府权力和作用进一步扩大,从而使公共财政建设步人一个双赢的良性运行轨道。

关 键 词:阳光财政 纳税人 知情权 公共财政建设 政府效率 预算过程 基本权利 信息不对称 

分 类 号:F812.45[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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