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恐吓与记者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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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中原[1] 

机构地区:[1]中国教育报刊社,北京100088

出  处:《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166-168,共3页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富士康状告记者事件最终以富士康公司撤诉而告终。媒体和公众都对富士康公司依仗资本对记者的舆论监督权利进行亵渎进行了严厉的谴责。但是通过这一事件,我们也应该对当前的舆论监督工作进行认真思考和总结。本期我们安排的这一组稿件从不同的视角审视在这一事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陈力丹、汪露的文章认为,面对舆论监督过程中企业的危机公关,媒介应把建立应对机制和完备的自律体系有机结合起来;陈中原透视整个事件的经过,从多个角度提出新闻界要加强社会冲突报道的法律保护意识和保护制度的建设;贾世秋从媒体记者、立法司法、公众言论、企业公关几个角度对避免舆论监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舆论审判”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 键 词:法律保护意识 权利保护 记者 《第一财经日报》 社会公正 科技公司 新闻工作者 新闻从业者 

分 类 号:G214[文化科学—新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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