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改制后原委派人员收受贿赂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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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鲜铁可(主持人) 毕成(特邀嘉宾)[2] 袁高亮(特邀嘉宾) 杨明德(特邀嘉宾) 赵志华(特邀嘉宾)[5] 刘剑平 贾怀良(摄影) 

机构地区:[1]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法学博士 [2]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3]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 [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 [5]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生 [6]不详

出  处:《人民检察》2006年第11X期29-32,共4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逮捕的首要条件,对于这一证据条件,是只要“有一定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即可,还是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才可以?另外,国有企业改制后其原委派人员的主体身份如何认定,是否还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这两个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同时又是较难理解和把握的问题。近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与本刊结合典型案例,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就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关 键 词:委派人员 改制后 收受贿赂 国有公司 证据证明 犯罪事实 国家工作人员 人民检察院 

分 类 号:D924.393.5[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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