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证券金融公司模式选择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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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薛春芳[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商学院

出  处:《集团经济研究》2006年第11X期209-210,共2页

摘  要:引子 作为调整中国证券市场的最高法律性规范,《证券法》不允许中国开展证券信用交易,该法第35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第36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第141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人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为了抑制金融市场的过度投机,维护金融稳定,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上述法令规定了我国证券市场禁止进行信用交易,但随着经济形势和金融市场的发展,这些法律现在看来已经过时了,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银行资金违规入市的事件屡禁不止。

关 键 词:中国证券市场 金融市场 公司模式 证券信用交易 客户保证金 证券公司 国家经济安全 资金账户 

分 类 号:F832.5[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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