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健讼社会与民事证据规则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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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建鹏[1] 

机构地区:[1]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外法学》2006年第5期610-623,共14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  金:本研究系中央民族大学"211工程""十五"建设基金。

摘  要:清代诸如江苏、浙江、江西、湖南、安徽等经济较发达、人口密集的中国东南地区,民事争讼日渐繁多。健讼现象在地方官员的著述中屡屡可见。在当时经济发达的苏南一带,健讼被称为江南之最。一代名幕汪辉祖亦曾记载湖南宁远县一带的健讼风气:“向在宁远,邑素健讼。”在徽州,民间好讼之风似乎较前朝更为加剧。直至清末,徽州健讼之风亦仍未曾停息。时任知府刘汝骥认为“徽州健讼之风本甲於皖省。”

关 键 词:民事证据规则 清代 社会 经济发达 东南地区 地方官员 宁远县 汪辉祖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D9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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