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服务贸易中的文化政策争议——“GATT1947”第4条引发的思考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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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琼[1] 许志瑜[1] 郑守桓[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报)》2006年第12期24-28,共5页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nomics

摘  要:“GATT1947”第4条电影片特殊条款在GATS制定前已经对电影片贸易进行了规定,由此引发了电影片为货物抑或服务以及GATT为何对电影片予以特殊保护的问题。美国与欧盟在视听服务贸易中的文化政策存在激烈冲突,反映了贸易与文化间的紧张关系。由于贸易自由化对文化多样性存在威胁,因此,在WTO框架内的“文化保护”具有正当性。我国的视听服务产业应有限度地对外开放,确保多元的视听内容来源,同时在设定具体的文化保护机制时遵循比例原则的要求。

关 键 词:视听服务贸易 文化政策 贸易自由化 文化多样性 

分 类 号:F752.68[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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