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再认识——兼评我国新《公司法》相关规定之进步与不足  被引量: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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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艳丽[1] 

机构地区:[1]南京审计学院法政学院

出  处:《法学》2006年第11期14-24,共11页Law Science

摘  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包括股权的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制度。股权的内部转让立法模式有三种:绝对自由模式、相对自由模式和限制模式,新《公司法》依然采用旧《公司法》的绝对自由模式。股权的外部转让因选择同意权或优先购买权而形成了四种立法模式,新《公司法》程序上虽有所改变,但仍然既规定同意权又规定优先购买权,过于严苛。新《公司法》虽然补充了股权的继承、强制执行以及回购制度,但均存在一定缺陷,影响操作,而对于特殊主体如公司董事、职工等的股权转让问题尚未涉及,亟待完善。

关 键 词: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转让 强制执行 回购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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