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可撤销的股东大会决议  被引量: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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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钱玉林[1] 

机构地区:[1]扬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06年第11期35-44,共10页Law Science

摘  要:公司法上决议的撤销是以股东大会的程序(会议召集和决议方法)以及决议内容存在瑕疵为前提的。多数国家的公司法确立了瑕疵股东大会决议的可撤销制度,我国新《公司法》第22条也引入了该制度。但在决议撤销的原因、撤销权人资格的认定、撤销权的行使、撤销判决的法律效果,以及撤销之诉滥用的防止等问题上尚有深入研究的必要。对于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行使表决权所形成的不当决议应可成为可撤销决议;赋予决议时的股东、缺席股东、无表决权股东享有撤销权;并可以通过裁量驳回、诉讼担保、股东异议诸制度的设计来防止撤销之诉的滥用。

关 键 词:股东大会决议 撤销 诉讼 公司法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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