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WTO争端解决案评析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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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龚柏华[1]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06年第11期101-106,共6页Law Science

摘  要:2006年9月15日美国、欧盟、加拿大正式要求WTO成立专家组,审理中国对进口汽车零部件征收关税的措施。本案涉及GATT第3条(国民待遇问题)、TRIMS规则中的地方成分要求、《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中的国内含量补贴等法律问题。中国可以主张我国相关《办法》规定的征税性质为关税,来避开GATT第3条的适用。退一步说,即使GATT第3条适用,中国仍然可根据GATT第20条(d),提出“豁免”主张。对于本案中对中国不利的诸多方面,可以考虑在今后出台类似规定,并注意相关措词,以免授人以柄。

关 键 词:汽车零部件 CKD GATT第3条 地方成分 

分 类 号:D996.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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