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附件修订的几点意见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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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佩丽[1] 王祖兵[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性健康检查办公室,200070

出  处:《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2006年第11期694-694,共1页Chinese Journal of Industrial Hygiene and Occupational Diseases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进入法制化管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关 键 词:《职业病防治法》 健康监护管理 职业病防治工作 修订 附件 卫生行政部门 职业健康检查 法制化管理 

分 类 号:D922.5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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