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逾期未核销 处罚效果两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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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丁平 

机构地区:[1]外汇局湖北省孝感市中心支局

出  处:《中国外汇》2006年第12期55-55,共1页China Forex

摘  要:案件回放 案件一:某市A公司2003年12月在当地外汇局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1份,出口金额8万美元,应于2004年6月收汇,至今未办理核销。该市外汇局2006年经检查核实。一是由于该公司与中间商、国外客户存在纠纷,导致无法收汇。二是该份核销单和出口报关单遗失,并超过补办证明期限,导致无法核销。案件二:某市B公司在2002年自营开办出口业务以来,共有3份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总金额210376美元,应于2003年7月收汇。至今未办理收汇核销。该市外汇局于2003年立案调查,经检查核实,开始是由于国外客户资金周转困难,货款不能及时到位。后因税务机关查处该公司涉嫌出口骗税,公司不敢将外汇汇回境内,导致无法核销。

关 键 词:出口收汇核销单 逾期未核销 处罚效果 出口金额 A公司 出口报关单 外汇局 出口业务 

分 类 号:D922.286[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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