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简易立法程序的司法控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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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千帆[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完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

出  处:《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118-123,共6页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

摘  要:远古以来,各国行政机构一直发布着大大小小的抽象行政行为,其中有些在今天被称为“行政立法”活动。即使在现代西方式议会完全发展之后,“行政立法”也远未退出历史舞台。相反,在近几十年来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甚至有架空议会立法的趋势。虽然在等级上处于劣势,但行政立法行为在数量上是议会立法不能望其项背的。正如斯特劳斯教授指出,美国今天拥有:(1)一部人民批准的宪法;(2)上百项民选议会通过的立法;(3)上千项由政治上负责的行政首长采纳的规章(regulations);(4)上万项行政机构发布的解释和其它指导性文件;以及(5)无数条行政官员所写的建议及新闻发布信息和其它说明。

关 键 词:立法程序 司法控制 美国 行政立法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机构 指导性文件 现代西方 

分 类 号:D971.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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