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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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建平[1] 焦艳芳[1] 

机构地区:[1]仰恩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14

出  处:《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101-103,共3页Trade Unions' Tribune(Journal of Shandong Institute of Trade Unions' Administration Cadres)

摘  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引入,对于健全我国公司法人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这一制度规定,是我们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问题,否则,可能出现矫枉过正的不良后果,影响公司的稳定性和机能的正常运转。笔者认为适用这一制度关键在于准确理解其实质,坚持正确的适用原则,确定其具体的适用范围。在具体的案件中,法院应借鉴一般民事侵权所致的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判定是否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股东与公司一起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关 键 词:公刮法人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制度适用 

分 类 号:DF41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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