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性:村民自治的基石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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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党秀云[1] 马晓东[1] 

机构地区:[1]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北京100081

出  处:《行政论坛》2006年第6期59-61,共3页Administrative Tribune

摘  要:作为基层民主制度,村民自治的实现是需要具有公民性的广大村民来完成。这种能够保证公民角色或公民资格感知、公民权利运行、公民责任履行和公民美德倡行的公民性,有助于公民积极参与和监督村民自治中的违规行为并保证村民责任的履行。事实上,由于臣民意识和我国农村经济、文化、教育发展的滞后,严重影响了村民公民性的发挥。提升和救治村民的公民性,对保证我国村民自治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途径为:发展农村教育,提高村民的文化知识水平和素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吸引具有公民性的农民工返乡参与村民自治建设;加强村民公民精神的培育,逐步实现从臣民文化向公民文化的转变。

关 键 词:公民 村民 公民性 村民自治 

分 类 号:D693.62[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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