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影响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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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斌[1] 李锐[2] 

机构地区:[1]江苏警官学院技术系 [2]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

出  处:《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163-166,共4页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摘  要:我国司法鉴定体制目前缺乏规范性和科学性,机构重叠,资源浪费,鉴定效力不明确,增加了诉讼成本。《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鉴定机构必须独立,实现鉴定机构的社会化、统一化和专业化;要求审鉴分离,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同时明确了鉴定内容。我国要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体制,制定统一的鉴定标准和收费标准,完善对鉴定结果的监督,建立鉴定人出庭质证的补偿制度,处理好公检法在职人员与民间鉴定机构的关系。

关 键 词:司法鉴定制度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司法行政 

分 类 号:D918.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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