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库存股的取得及其财务与会计处理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王永生[1] 

机构地区:[1]江苏盐城市财政局

出  处:《电子财会》2006年第11期47-48,共2页

摘  要:1.库存股的涵义及特点。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67条第6款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即“库存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本公司已发行在外的股票,按法定程序回购,使之变为本公司持有的股份,而从被回购起至被注销或重新转让这一期间的股票,称为库存股。

关 键 词:《公司法》 库存股 会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财务 法定程序 股份 简称 

分 类 号:F832[经济管理—金融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