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中职工合法权益的确认和实现——对《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的评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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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卿谋[1] 

机构地区:[1]福建省总工会

出  处:《福建法学》2006年第4期59-61,共3页

摘  要: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吸收了自1988年年底开始试行企业破产制度以来企业破产实践的经验、教训,借鉴了市场经济国家实施企业破产清算制度的有关规定,对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制度进行整合和重塑。它的施行,对于规范统一的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尤其是在其总则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将经营管理人员对企业破产应当承担的责任与职工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严格区分开来,既公平地界定了两者的不同责任,又体现了立法者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对此,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也有一系列相关规定。当然,有些规定是否公平、合理,是否能够起到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还有待实践的检验。本文对此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关 键 词:《企业破产法》 职工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破产企业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企业破产制度 破产清算制度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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