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与和谐社会——关于山东法院适用缓刑及缓刑和解的调查报告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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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玉华[1] 秦秀春[1] 

机构地区:[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6年第12期51-54,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缓刑是指这样一种制度——在宣判刑罚时根据情况把执行延缓一定的时间,倘若经过缓刑期而不犯新罪,就认可刑罚权的消失。自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建立缓刑制度以来,司法实践中开始大量适用缓刑,而且已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就缓刑立法的本意而言,缓刑的适用无非出于下列动机:一是消除短期自由刑弊病的消极的职能方面;二是不执行刑罚却要取得与执行刑罚同样效果的积极的职能方面。在我国,对于缓刑的价值也形成如下通说: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促进罪犯改恶从善与再社会化;减少国家经济支出。

关 键 词:缓刑制度 和谐社会 短期自由刑 和解 法院 山东 刑罚权 50年代 

分 类 号:D926.22[政治法律—法学] D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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