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性质比较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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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鹤[1] 

机构地区:[1]广东商学院,广州番禺511442

出  处:《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46-46,48,共2页Journal of Liaoning Academy of Governance

摘  要:我国代位继承理论采用代表权说,存在明显不足。代位继承应放弃代表权说,选择固有权说,从而完善我国现行代位继承制度并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正当合法利益。

关 键 词:代位继承 代表权说 固有权说 选择 

分 类 号:D923.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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