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资产罪宜修改为私分单位资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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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鲁宁[1] 张建 

机构地区:[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2]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

出  处:《人民检察》2006年第12S期14-14,共1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从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角度考虑,刑法第三百九六条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存在以下三方面不足:第一,此罪名主体要求的局限性,暴露出刑法困主体原因而不能发挥其碰有功能的弊端。第二,此罪名犯罪对象按刑法规定仅限于国有资产,因其犯罪对象的局限性影响刑法的实际调整作用。第三,对非公有制经济保护的乏力。我国宪法明确国有经济是我国图民经济的导力量,同时宪法也规定非公有制经济包括外资经济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应为相同的市场竞争者,理应受到法律包括刑法的平等保护。同样的法律待遇,现行刑法将私分囝有资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却没有将私分非国有资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无疑产生了不平等的现象,反映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歧视。

关 键 词:私分国有资产罪 非公有制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非国有经济 现行刑法 犯罪对象 单位 修改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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