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的设定及资格撤销例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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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红[1] 

机构地区:[1]石家庄市公安局,050000

出  处:《农村实用科技》2006年第12期38-39,共2页

摘  要: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监护人。因此,未成年人由监护人对其人身、财产权依法实行监督和保护。监护人是依法确定的,具有相对稳定性和顺序性,不能随意更换。但是,如果嘧护人不积极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可由利害关系人或有关单位申请,经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撤销其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为了进一步理解这一问题,下面以实际案例进行法律分析、

关 键 词:监护 撤销 资格 《民法通则》 相对稳定性 未成年人 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 

分 类 号:TP311[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计算机软件与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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