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三法”的存废与台湾殖民地问题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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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理[1]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出  处:《抗日战争研究》2006年第4期45-61,共17页Studies of the War of Resistance against Japanese Aggression

摘  要:“六三法”是日本殖民台湾时期的基本法,其本身存在只有十年,但其建构的殖民地法律模式,在台湾延续了50年。“六三法”最主要的特点就是委任立法。这种典型的殖民地立法程序,在明治宪政体制下是否违宪,曾引发日本朝野及学术界的热烈争论。有一些人为了美化日本的殖民统治,鼓吹说日本为在台湾实施宪法特意制定了“六三法”,而“六三法”是否违宪引起的争议,是围绕着“台湾是否是殖民地”而进行的,因此说台湾不是日本的殖民地。实质上“六三法”争议的真正本质,是有关新附领土统治政策之选择的政治性问题,而不是一般的法律问题。“六三法”争议的真正核心是谁有权来制定台湾的法律,其实质是为“六三法”的违宪性寻找法律依据,同时,也是政党势力与执政的军方势力就各自对台湾统治方针的妥协与斗争。

关 键 词:“六三法” 台湾省 殖民地 

分 类 号:K295.8[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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