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索债型非法拘禁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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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柱钊[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学院,上海200042

出  处:《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6期39-44,共6页Journal of Jiangxi Public Security College

摘  要: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主体,除具备非法拘禁罪的一般主体要件之外,在行为人与被拘禁人或被拘禁人之亲属之间应存在有债权债务关系,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的债应发生在非法拘禁行为之前,包括合法债务、超过真实债权数额的债务、非法债务、根本不存在的债务和难以查清的债务。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赎型绑架罪在犯罪目的,犯罪的主观方面以及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不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将“债务”扩张为包含“非法债务”值得商榷。

关 键 词:索债型非法拘禁罪 勒赎型绑架罪 主观目的 

分 类 号:D924.3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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