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定原则的肯定与否定——评《物权法草案》对物权法定原则的新近修改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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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鹏[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06年第12期12-23,共12页Law Science

摘  要:物权法定原则被公认为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在以前各次《物权法草案》中均得到严格确认,但是,《物权法草案》五次审议稿和六次审议稿均否定了物权法定原则,而采用了物权自由创设原则。这一修改可以看作是对传统物权法的一个颠覆性、根本性的修改。其实,物权法定原则本身确实缺少其合理性,并且难以通过所谓的物权法定之缓和而得到弥补。但是,由于我国法学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仍是坚持物权法定原则,所以,对于如何在物权自由创设原则下重新构建新型的不同于传统民法的物权体系仍然缺少理论研究。因此,有必要就在物权自由创设原则下构建我国的物权体系问题提出相对全面的建议。

关 键 词: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自由创设原则 《物权法草案》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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