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张民安[1]
机构地区:[1]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外法学》2006年第6期669-693,共25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 金:本文为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侵权法的作为义务研究>(批准号06BFX04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区分原则 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行为人如果能够合理预见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正在或者将要遭受自己或者与自己有特殊关系的他人实旋的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侵害,即要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和采取合理的措施,预防此种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发生,避免他人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安全保障义务有两种:其一,物的安全保障义务。凡是对某种物施加控制力的人,如果在控制该物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致使所控制的物造成他人损失,即应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饭店的经营者要对其顾客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要确保其饭店的地面安全,如果顾客因为饭店的地面太滑而跌倒,饭店的经营者即应对顾客承担侵权责任。大型演出的组织者也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要确保观众进出演出场所的安全,如果组织者没有提供安全的进出通道,导致观众在进出时受到伤害,即应承担侵权责任。其二,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行为人如果同其他人存在某种关系,即应对他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确保他人免受第三人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损害的义务,否则,即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曲棍球的组织者对其观众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确保其观众不被第三人抛来的曲棍球所伤,一旦观众因为第三人抛来的球受到伤害,即应就他人的行为对其观众承担侵权责任。
关 键 词:《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 犯罪行为 侵权行为 注意义务 财产损害 演出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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