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环境监督性监测实施体系掠影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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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鑫[1] 安海蓉[1] 孙晓蓉[2] 

机构地区:[1]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出  处:《环境保护》2006年第12A期72-75,共4页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摘  要:日前,周生贤局长指出环保部门的权威来自于监督执法,监督执法的基础在于环境监测,于是做好监督性监测工作就成为监督执法的先决条件。监督性监测是指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如市环保局)的授权下,由其所辖监测单位(如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依法对所辖地区污染企业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督监测的行为。我国在1999年11月1日颁布实施的《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6条中指出:各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具体负责对污染源排污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向主管环境保护局报告污染源监督监测结果,提交排污单位经审核合格后的监测数据,供环境保护局作为执法管理的依据。本文通过美国环境监测体系建设中的组织体系、技术体系以及应急体系的系列综述,以期为新时期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应急体系提供一些思路。

关 键 词:环境监测中心站 监督性监测 美国 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局 监督执法 环境监测体系 环保部门 

分 类 号:X321[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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